在進行計量校準的時候,對于校準周期,很多人只知道半年,或者一年才校準一次,但是很多人對于校準日期卻是很不清楚的。為什么這么說呢?且聽四川計量校準機構華準計量,跟你聊一下。
校準實施日期和校準證書發(fā)布日期存在時間間隔,比如說校準具體實施時間是6月28日,而證書發(fā)布日期在6月30日,第二年評審員在6月29日查看企業(yè)的相關證書,評審員就回認為校準證書是過期的。
為什么這么說呢?
其實就是因為一個時間差的問題,因為校準實施的日期是6月28日,但是很多管理人員是認為沒有過期的。然后這就出現了問題,怎么辦呢?誰說的是對的呢?一起來看看華準計量怎么說。
根據新發(fā)布準則7.8.2.1,對校準報告已經要求至少具備3個時間點:
1.校準物品接受日期:機構和委托方簽訂校準合同,實際接收設備的時間。
2.校準機構實施校準的日期:校準機構正式開始進行校準工作的時間。
3.校準報告發(fā)布日期:校準機構對校準結果出具相關證明,以及數據報告的時間。
這個時間點是進行溯源的重要參考,那么我們具體要參考哪個時間點來作為儀器計量校準的周期呢?
第一步是機構接收到企業(yè)設備,開始展開校準,此時儀器設備的狀態(tài)是被看成固定的。
第二步,機構接收設備之后,儀器的情況整體是由校準機構負責,可以理解成在校準機構實施校準后,設備已經固定了校準狀態(tài)。
第三步,校準機構完成校準后,經過對測量結果的分析統計,審核以后發(fā)布的校準證書是標志儀器設備具體的校準結果,也是對儀器設備的精準度的證明。
校準的目的是確認儀器的狀態(tài)是否穩(wěn)定。因此在機構實施校準的時間開始,儀器已經進入校準周期內,而之后發(fā)布的證書,只是對整個校準過程的一個結果總結。
因此計算周期應當以第三方儀器計量校準機構開始校準的時間為準。有些儀器不是強制校準的,那么操作員也要注意記錄周期,非強制校準儀器,為了更好地延長儀器的使用壽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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